《数字法治》2025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2025-07-05

  

《数字法治》2025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倬全【湖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信息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决定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具备治理主体多元性、保障方式多样性、体系开放性、经济效益性、学科融贯性和可检验性等基本特征。本文从信息安全与信息流通利用、信息安全与经济发展、公共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的稳定性与创新进步的关系等角度,探讨了体系中不同价值的平衡关系。同时,提出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确保物理安全的基础地位、强化数据安全的保障机制、全流程配套信息安全措施、全方位应用安全工具以及采取纵深防御策略。通过构建从物理层到应用层的多层次防护体系,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仅能应对复杂的安全威胁,还将更具韧性和适应性,为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内容提要:本文系统分析我国法律大模型的建构逻辑、应用场景及前沿趋势,讨论了其发展策略及未来发展方向,尝试探索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在该领域尚未充分研究的问题,为我国法治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本研究整合多学科知识,助力法律从业者升级工作模式,推动司法流程革新、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并促进法律服务普惠化,并为法学教育及研究注入新活力,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与科技应用的深度融合。

  202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以“青年法官向‘新’而行——新形势新挑战下的司法应对”为题,聚焦数字时代的新兴领域议题,探讨司法审判工作的应对之策。为深化讲坛成果,本期圆桌论坛围绕讲坛关注的数据权益保障议题,邀请专家学者与法官共同研讨。

  与谈人: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教授】顾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迎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三级高级法官】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科技的迭代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正从实验室走向公共道路,为数字经济产业、道路交通安全与出行便利带来新机遇。然而,其自主决策性、算法不透明性以及责任主体多元复杂等特点,引发了新型法律纠纷、带来法律适用新的难题。如何界定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数字法治领域理论与实务研究重要且迫切的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指导和支持下,本期专题聚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制度构建、规则调适与实践探索,通过深度研讨为破解“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难题提供了多元视角与解决方案。三篇文章虽研究进路各异,但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自动驾驶责任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技术发展与法治价值——既要避免因机械适用传统规则而阻碍创新,又要防止过度迁就技术特性而损害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明确责任边界、完善数据治理、创新风险分担机制等系统性举措,才能构建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法治框架,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健康落地铺平道路。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顺位制及改进——兼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保险和风险问题

  内容提要:我国积极推进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应用的地方性法规中,已有5部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顺位制,即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二顺位责任主体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本文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人的责任”与“车的责任”的类型划分,容易混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规则的适用界限,将本应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改为由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而后再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如此规定可能诱发技术创新与利益保护之间的失衡,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难以完全达成促进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与发展应用之目的。此外,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保险和风险问题也涉及技术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特别值得讨论。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涉及人的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

  内容提要:自动驾驶技术的范式转型正系统性重构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体系。本文以法经济学为理论基底,检视现行责任分配机制在法理正当性与实践效能层面的双重困境,着重厘清人类行为责任与系统功能缺陷。通过解构控制权让渡、技术黑箱化及责任边界消融等核心争点,证成以运行支配实质与风险收益匹配为基准的责任重构路径。研究提出“法律—技术互构”型治理范式:构建行驶数据强制存证制度以贯通证据链闭环;推动技术安全标准向法律归责要件的转化;创新风险社会化分配机制实现事故成本精准内在化。唯有超越物理空间的归责窠臼,确立数字基础设施的法律属性,方能形成兼顾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制度框架。

  内容提要:我国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涉诉案件反映出交通事故致死率较高、驾驶人违规驾驶问题较为突出、辅助驾驶功能限制提示明显不足、当事人通过产品责任救济难度较大等问题。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对法律责任体系产生的影响,与机动车自动化等级呈正相关态势。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有关法律制度的衔接、民事及刑事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证据规则等方面是法律规则调适的重点。结合国内外实践情况考察,自动驾驶法律责任体系的发展应包括五个方面:灵活把握“机动车一方”界定标准、合理认定驾驶人义务、完善产品缺陷认定规则体系、强化行驶数据的证据规则、协调促进相关领域多元共治。

  陈京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数字法治与数据安全研究院院长】王艺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特定网络虚拟财产NFT的内涵既包括存储在链上的通证ID,也包括存储于第三方平台的数字作品,其载体层与映射层“双层架构”的特殊性,反映出NFT同时存在计算机数据、财产性利益、智力成果等多元权利属性。根据NFT的“双层架构”,应当引入数据分层理论,获取私钥的行为因侵害数据利用的“秘密性”而触犯网络犯罪罪名,非法转移NFT通证的行为符合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特征,复制NFT映射层数字作品以伪造NFT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害NFT的犯罪行为存在侵财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竞合关系,主要涉及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

  孙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舒欣【西南政法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面对多因一果、合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现状,“全有或全无”因果关系判断方式失灵、高度盖然性理论失衡,奠定比例因果关系适配基础。比例因果关系理论突破传统“全有或全无”因果关系理论的局限,注重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体现不同因果关系风险下对被告行为的差异化否定评价。通过吸纳动态系统论,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在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以各要素相互联动而非简单加总为责任分配提供精细化依据,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事件时序、影响程度、分布特征、逻辑契合四分析维度,以及第三人介入因素、原告个体特质、信息处理者的自身过错程度等多元要素,均能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判定中得以具象化呈现。

  关键词: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比例因果关系动态系统论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姚建军【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毕文轩【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东南大学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研究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东南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判断传播分享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的标准,不宜选择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也不宜直接照搬《美国版权法》的“四要素标准”,而应当以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24条作为裁判基准。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不属于个人使用型、适当引用型以及新闻报道型的合理使用,因而在现有实定法框架下很难被合理使用的概念所涵摄,这一判断也可依据四要素标准从学理上得以验证。短视频分享平台虽不具有普遍的监控义务,但在特定场合下仍具有主动审核义务。平台的审核义务与注意义务需要视用户上传视频内容是否违反公私法义务而定,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由于通常违反的是私法义务,因而需要平台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对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并不会对平台注意义务造成影响。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针对性的商业模式,可视化平台用户爆发式增长,KOL成为当下最为热门的新就业形态之一,MCN机构亦应运而生,附带流量价值的网络平台账号成为双方利益争夺的主要对象。法律规定的相对空白为司法实践留下规则探索的空间,本文在新型财产权说视角下试图填补类案裁判规则空白,对账号归属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裁判路径:所有权层面,账号是平台投入成本运作的产物,应承认所有权归属平台;使用权层面,应聚焦合同关系本身,在意思自治原则下衡量账号注册层面的实际注册人及实名认证信息、运营层面的双方与账号之间关联程度、后续维护层面的对保留账号最大价值贡献程度三要素的优势占比,合理确定账号归属。

  数字化提升法官助理审判实践能力的创新构想——以法官能力AI模拟训练舱为视角

  叶伟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梅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法庭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随着司法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法官助理传统培养模式亟须创新以满足审判实践的能力需求。在此背景下,“法官能力AI模拟训练舱”独立系统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该训练舱采用“云数据—云支撑—云应用”的三层架构设计,通过系统内部的持续反馈与校准机制,构建了封闭独立的培养环境。在功能实现上,重点围绕模拟庭审、文书写作、案例研判和纠纷源头治理四个能力要求,形成完整的培养体系。这种培养模式系基于审判实践需求设定培养标准,并结合个人职业发展意愿实施差异化培养,利用数字赋能实现了目标导向与个性化发展的有机统一。同时,训练舱通过系统封闭性和独立性设计,有效规避了司法数据低结构化的固有局限和算法黑箱与偏见等数字技术的应用风险,为数字化赋能法官助理培养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狄行思【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有关赃款打赏纠纷的处理涉及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善意取得制度及刑事追缴的适用问题。用户、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成立三角合同关系,打赏的非强制性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赃款打赏中,行为人将赃款与自身财产混同,应适用我国《民法典》第311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需判断平台及主播是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同时不轻易否认对价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刑事追缴涉及被害人经济利益保护问题,个人利益在价值衡量上不宜超过交易安全。因此,处理赃款打赏纠纷时,原则上应承认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仅在平台或主播明知打赏款系赃款,或行为人仅充值未实际打赏的情况下可以追缴或退赔。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应明确平台监管责任,以多方协同治理模式构建健康良好的网络直播秩序。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诈骗犯罪技术支持、转账取款两类帮助行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诈骗罪帮助犯,以及诈骗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划分界限仍存争议。可尝试对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行为进行抽离,坚持类型化、样态化、场景化的认定思路,结合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行为具体构造,对行为人共同犯罪故意、地位作用、实质贡献以及造成的“情节严重”后果等定罪要素进行分层分级认定。对符合量身定制型、组织管理型、长期固定型、实质参与型的帮助行为,可以诈骗罪共犯(帮助犯)论处。

  内容提要:数字贸易安全保障规则是数字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数字贸易安全的前提,网站来源认证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共同构成交易安全保障机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新示范法将网站来源认证纳入规范体系,确立可靠性认证的国际法律标准,促进各国法律规范协调统一和认证服务的跨境互认。我国在修订完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之时,将网站来源认证纳入法制化轨道,参考借鉴国际法律标准,可以明确认证服务的效力,构建高水平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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